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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2016-01-13 00:16:46 网站管理员 阅读量:6257

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应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新形势下,建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这是具体在体育领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体育产业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全面清理”的要求坚决、彻底、有力度、范围广,不仅涉及体育部门也涉及其他部门。凡是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这有利于厘清政府边界,有助于为市场松绑、为企业松绑。
  2001年行政审批改革启动至今,国务院已分多批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前,体育总局共有9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6项,非行政许可事项3项,目录已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许可审批为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举办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活动和外国人来华登山活动审批、体育竞赛全国纪录项目审批、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出入境审批、兴奋剂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审批,9项行政审批项目,审批部门为体育总局和相关空域、安全、外事、海关等管理部门。非行政许可事项为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国家级裁判员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技术等级审批,审批部门主要为体育总局。针对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体育总局已提出下一步清理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在“全面清理”和“取消”之后,政府部门不是一放了之、不管不问,而是要集中力量做好服务和监管,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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