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系设置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系设置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体规文〔2018〕3号
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各市级行业体育协会,各区体育局,市体总秘书处、各区体育总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打造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和世界一流国际体育赛事之都,进一步规范办赛行为、提升办赛效益、优化办赛环境,推进本市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近年来各级各类赛事的组织运行情况,制定《关于本市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系设置的若干规定(试行)》。
现将本规定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本市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系设置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快打造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和世界一流国际体育赛事之都,进一步规范办赛行为、提升办赛效益、优化办赛环境,推进本市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明确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在本市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职责定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外字〔2014〕519号)、《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近年来各级各类赛事的组织运行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范围
主要针对在本市举行的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体育局发布的《拟在上海市举办的重大国际国内体育赛事目录》、《上海市体育竞赛计划》、《上海城市业余联赛赛事目录》等。
第二章 国际赛事活动
第三条 国际A类赛事
(一)综合性运动会,如奥运会、亚运会等,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要求成立赛事组委会,并以组委会的名义组织开展具体办赛工作;各运动项目世界顶级赛事,如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不包括世界杯分站赛、系列赛)等,由上海市单独承办的,市体育局应在体育总局的指导下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并以组委会的名义组织开展具体办赛工作;由上海市和其他城市共同承办的,市体育局应牵头成立赛区组委会,并以赛区组委会的名义组织开展本赛区的具体办赛工作。
(二)其他A类赛事。一般由市体育局任共同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第四条 国际B类赛事
(一)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的,一般由市体育局任联合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
(二)全国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办的,应由上海市体育总会(以下简称“市体育总会”)任联合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
第五条 国际C类赛事
(一)市体育局发起的,应由市体育局任主办单位。
(二)市体育总会发起的,应由市体育总会任主办单位。
(三)区体育局发起的,如办赛方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局同意后,可由市体育局任共同主办单位 。
(四)市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市级行业体育协会或区体育总会等发起的,如办赛方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总会同意后,可由市体育总会任主办单位,市体育总会应制定相应的申报办法和申报流程。
第六条 市政府主办的其他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市体育局应根据市政府要求,任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
第三章 全国性赛事活动
第七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一)上海市单独承办的,市体育局应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并以组委会的名义组织开展具体办赛工作。
(二)上海市和其他城市共同承办的,市体育局应牵头成立赛区组委会,并以赛区组委会的名义组织开展本赛区的具体办赛工作。
第八条 全国各类职业联赛
一般由单项体育协会牵头成立赛区赛事组委会,组织开展本赛区的服务保障工作。个别特殊项目职业联赛暂由市体育总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赛区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全国单项体育赛事或体育活动
(一)体育总局或市政府主办的,应由市体育局任承办单位。
(二)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的,一般由市体育局任联合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
(三)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应由市体育总会任联合主办或者承办单位。
(四)市体育局发起的,应由市体育局任主办单位。
(五)市体育总会发起的,应由市体育总会任主办单位。
(六)区体育局发起的,如办赛方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局同意后,可由市体育局任共同主办单位 。
(七)市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市级行业体育协会或区体育总会等发起的,如办赛方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总会同意后,可由市体育总会任主办单位,市体育总会应制定相应的申报办法和申报流程。
第四章 市级赛事活动
第十条 青少年赛事活动
(一)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如上海市运动会、上海市学生运动会、上海市青少年体育十项系列赛等,应由市体育局任主办单位。
(二)本市年度单项青少年最高等级赛事、二线测试赛及由市体育局发起的其他单项赛事,应由市体育局任主办单位。
(三)各市级项目中心、市级行业体育协会、市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区体育局、区体育总会等单位发起的赛事活动,一般由赛事发起单位任主办单位。市体育局承担管理、指导工作的,市体育局可作为指导单位。
第十一条 群众性赛事活动
(一)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如上海市民运动会、上海城市业余联赛等,一般由市体育局牵头成立组委会,并以组委会的名义组织开展办赛工作。对纳入到赛事体系内的赛事活动,组织架构应根据运动会规程和相关要求确定。
(二)市体育局发起的,应由市体育局任主办单位。
(三)市体育总会发起的,应由市体育总会任主办单位。
(四)区体育局发起的,如办赛方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局同意后,可由市体育局任主办单位或指导单位 。
(五)市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市级行业体育协会或区体育总会等发起的,如办赛方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总会同意后,可由市体育总会任主办单位或指导单位,市体育总会应制定相应的申报办法和申报流程。
第五章 商业性赛事活动
第十二条 商业性赛事活动
(一)本规定所指的商业性赛事活动,是由社会组织、企业等发起的,未纳入本规定国际级、国家级、市级赛事活动的其他赛事活动。
(二)市体育局原则上不参与各类商业性赛事活动的组织工作,不在商业赛事组织机构中担任职务。如办赛方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总会同意后,可由市体育总会任主办单位或者支持、指导单位,市体育总会应制定相应的申报办法和申报流程。
第六章 赛事活动名称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名称
(一)各赛事活动名称使用须符合《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要求,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的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二)未经体育总局相关部门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确认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三)未经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或相关市级部门确认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得冠以“上海”、“全市”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七章 申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赛事活动申报
(一)需由市体育局任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单位的赛事活动,一般应在赛事举办前6个月,向市体育局报送办赛申请,并附办赛方案和赛事规程等相应竞赛材料。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市政府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由市体育局参与赛事活动组织工作的,应由市体育局负责与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中心确认和申报;由市体育总会参与赛事活动组织工作的,一般由市体育总会负责与上级体育总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确认和申报。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市开展赛事活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备案,并依法开展各类活动。
第十五条 办赛协议
市体育局任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的,应与赛事活动办赛责任主体或赛事运营方签订办赛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未经市体育局确认或许可,擅自将市体育局列入赛事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单位的,或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市体育局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将该责任主体列入办赛黑名单,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实施细则
市体育总会、各市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和市级行业体育协会、各区体育局、区体育总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标准,规范和明确各自在本市举行的体育赛事组织体系中的职责定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于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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